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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4、公司在长江路的门店之间调动员工是否合理?
文章来源: 发布日期:2022-09-30

【案情简介】小李于20164月入职某品牌服装公司,在本市长江路A服装店做营业员,2019年元月开始担任店长。某品牌服装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“合肥”,公司的员工手册载明:员工累计旷工15天,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。小李入职时在员工手册确认单上签字。201910月,因该公司同在长江路上的B服装店店长怀孕,公司通知小李将其调动至B店担任店长,各项薪资待遇不变,要求其于2019114日报到。AB两店之间相距约400米。小李认为,A店位置好、人流量大,生意较B店好,去B店将影响其提成,故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,拒绝去B店报到。201911月底,某品牌服装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公司安排、持续旷工15天为由,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。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某品牌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   

经审理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品牌服装公司的调岗合理,小李应当服从公司安排,现小李未按公司要求至新岗位报到,应视为旷工,某品牌服装公司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,并无不妥,故对小李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。

 

【仲裁评析】AB两店同在长江路,相距不远,某品牌服装公司因B店原店长怀孕,出现人员短缺、销售量下降的情形,欲通过小李的能力顶替原店长的工作,以实现B店人员架构平衡,且在调岗通知中明确小李在新岗位上也任店长职务、各项薪资待遇不变,所以,某品牌服装公司的岗位调动合情合理,也没有故意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动机,属于合理行使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,小李应当服从安排去新岗位报到。小李提出因客流原因,去B店将影响其收入,仲裁委认为,小李仅凭个人猜测,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降低,对其辩称不能认同。至201911月底,小李已经存在15天内未去B店上班的情形,根据员工手册规定,属于严重违纪,某品牌服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。(姚育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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