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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2、违法约定试用期应赔偿
文章来源: 发布日期:2022-09-30

【案情简介】刘某于 202131日进入合肥某工厂,从事操作工工作。入职后第三天,该工厂与刘某签订书面《劳动合同书》,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条款。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31日至202331日止,试用期自202131日至202161日止,试用期工资5500/月,转正后工资6000/月。双方协商未果,刘某认为,约定的试用期过长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刘某于20217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,请求支付:(一)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差额500;()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赔偿6000元。

 

【案件解析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”本案中,刘某与该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,依据前述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。据此,该厂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当自202131日至2021430日止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条: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”。刘某的本次诉求,本委予以支持。综上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,应当依法确立,不得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。(王丽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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