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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1、职工育儿假、男方护理假、独生子女护理假该怎么休?
文章来源: 发布日期:2022-09-30

【案情简介】许某在合肥某地产公司从事行政工作,20202月其妻子生育第一子。20223月,许某因其子幼小无人照料,向地产公司申请休育儿假10天,自本周一休至下周五,地产公司不同意,告知许某公司男职工没有育儿假,拒绝了许某的休假申请。许某当即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,地产公司解释许某一次性请假天数太多,且休假天数太长,占用了10天工作日和双休日共12天,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。

 

【案件评析】许某的要求是否合法?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:…(三)在子女六周岁以前,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”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《关于<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>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》指出,“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。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,不结转到下一年;可一次性休完,也可分次使用。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”。许某第一子未满6周岁,许某依法可以享受育儿假10天,可以一次性休完,其要求本周一至下周五休假不包含休息日刚好为10天,不违反规定。故地产公司的解释无依据,应允许许某的休假请求。

 

对于男方护理假、独生子女护理假,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《关于<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>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》指出,“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,可享受30天护理假,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。可一次休完,也可分次享受。包含休息日,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”,“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,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。根据父母住院情况,可一次休完,也可分次使用。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”。可见,除男方护理假包含休息日外,另外两种假期都是利用工作日休假。三种假期都可一次性休完,也可分次享受。企业在职工请假时,应依法依规,切实保障依法生育子女的职工以及独生子女职工的休假权益。(孙 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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